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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1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董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 3 家(包括本公司)境内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
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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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可以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九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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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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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以及前款规定披露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深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期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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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重点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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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公司治
理委员会中超过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
  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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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的;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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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不少
于 10 年。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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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替代此前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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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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