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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25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等
情况后作出的,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
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提名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叶宇翔、叶澄海、颜杰、沈清、陈茜渝、杨健锋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从业经验、详细的
工作经历等情况后作出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
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3.5.5 条等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提名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朱厚佳、刘来平、王学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本次津贴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薪酬水
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制定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3、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经 2018 年 3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 年 4 月 16 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840 万美元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
人民币 5,88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该笔贷款已于 2018
年度结清。
    经 2019 年 3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600 万美元(或等
值其他币种)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600 万美元(或等值其
他币种)(约合人民币 4,080 万元,实际汇率以交易当天为准),担保有效期限
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笔担保授信已到期,
担保有效期内未实际发生贷款。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及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 0 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约合人民币 9,960 万元,占公
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累计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5,880 万元,占公
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0.74%;均为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发生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对子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已充分揭示风险,不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除上述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不存在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朱厚佳                    刘来平                      王学恭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