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且具备履行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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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
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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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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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相关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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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
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
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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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通讯设备)等其他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
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
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
过”、“少于”不含本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股票完毕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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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