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研究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
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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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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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
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由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
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等其他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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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
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
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
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完毕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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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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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