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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兴发: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3-07-07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3-02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股
            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束龙胜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收到股东束龙胜先生的通知:其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同时计划在未来 6 个月

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不超过 3,346,665 股,且满足

年度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5%。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实施情况

    公司股东束龙胜先生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70),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了减持进展公告,具体详见《关于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关于公司股东减持

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截至目前,束龙胜先生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表:
                               减持前持有股份            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名称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57,146,662       7.72      46,206,662     6.24
         其中:无限售条
                          14,286,666     1.93       3,346,666     0.45
束龙胜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859,996     5.79      42,859,996     5.79


    二、后续减持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束龙胜先生持有公司 46,206,66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6.24%。束龙胜先生后续减持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规划安排;
    2、减持期间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
减持实施期间相应顺延;
    3、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束龙胜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本次计
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3,346,665 股,且年度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 25%。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束龙胜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止
目前,束龙胜先生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束龙胜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束龙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的不确定性。束龙胜先生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
行披露。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束龙胜先生严格遵守相应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束龙胜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