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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兴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7-13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3-030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安
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对客户镇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审慎考虑客户信用状况,未根据应收
账款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及时。2022
年公司对夏邑县自然资源局“审计外勤日前收回”的500万元应收账款未按照组
合计提坏账准备。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17年、2019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
务数据信息不准确。
    2.费用核算存在跨期。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
发放2021年12月份的工资,金额为454.21万元,上述费用未在2021年度计提,薪
酬费用存在跨期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将2021年三季报这一内幕信息登记
为2021年半年报,内幕信息登记不准确;同时公司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的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的规定。
    中电兴发财务总监陶黎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陶黎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
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