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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兴发: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12-26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3-05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北
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8,650,7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31%;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010,43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40%;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40,30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531,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63,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1%;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011,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3%;反对 3,639,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反对 3,63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011,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3%;反对 3,639,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反对 3,63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化、何保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