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海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 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B 栋 1701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杨宇 翔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副董事长 吴永平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3,289,4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176%,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2,600,000 股,其中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2,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68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8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62,8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9%; 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54%;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2、《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62,8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9%; 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54%;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2,8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9%;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54%;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62,7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2%; 反对 36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2%;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61%;反对 36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99%;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62,7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2%; 反对 36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2%;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61%;反对 36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99%;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6、《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2,8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9%; 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54%;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7、《关于 2023 年度向润良泰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2,8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9%; 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关联股东珠 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54%;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8、《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62,7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2%; 反对 36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2%;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61%;反对 36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99%;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9、《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2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的报告》 同意 62,8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9%; 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54%;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10、《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2,8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9%; 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54%;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