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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普斯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8-24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实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具体实施。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证券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
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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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2.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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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5.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9.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协助
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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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按照深交所和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
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二、
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
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
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四)要约收购;(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
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
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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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
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
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
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并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为《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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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
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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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
序号 知情人员                                                                                                                           登记人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间
     姓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

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

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和人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式            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