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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也应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投资者、证券机构和财经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已公

开披露过的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

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互动,
从而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如果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应全程参加。公司应要求来访者事先书面告知调研提纲,根据调研提纲准备

书面回复,并简要记录现场调研过程中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

书面回复及会谈纪要应由董事会秘书和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必须事先由

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本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

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