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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

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董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

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1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下列非关联交易事项(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及其他交易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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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在下列标准以内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指标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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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其中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人选;

    (五)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成员总数三分之

一以上。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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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但召集

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

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

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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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是

否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

决。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

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

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第十八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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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提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

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

的方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

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

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上要求

讨论,经出席会议1/3以上的董事同意,可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会应本着对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该提案内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

董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

案。董事会应当审议。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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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

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第七章 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审议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事项

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实施: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三)对外担保事项;

    (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七)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

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

前,应充分听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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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由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

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

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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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

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原董事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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