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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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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具体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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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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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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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息进
行确认。

       公司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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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所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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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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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
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
定向深交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泄露、报道和传送;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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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的,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
职、开除等处分,并由公司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赔偿损失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
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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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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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知情人员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岗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姓名               码       /部门       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00235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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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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