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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
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
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
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
关材料。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
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
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
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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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改聘情
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
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
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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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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