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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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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
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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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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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公告。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数量
和比例时,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
的,应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等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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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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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
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
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
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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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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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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