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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
价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独立董事,且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领域专业人士。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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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属的稽查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适当性;


     5、 监督、审查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7、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稽查审计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稽查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稽查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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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稽查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稽查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交议案以
及与议案相关的书面资料:包括且不限于:

     1、 公司定期财务报告;

     2、 外部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执业质量评估报告;

     3、 公司对外披露的主要财务信息;

     4、 公司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及报告;

     5、 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

     6、 其他议案相关的重要支持性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稽查审计部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审议,并形成
意见或决议。下列事应当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事项;

     2、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解聘及更换的事项;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4、 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审计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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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审计报告的事项;

     6、 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10 天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
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稽查审计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稽查审计部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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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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