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保证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
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选举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且领取薪酬的
董事;
(四)股东代表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的监事;
(五)职工代表监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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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支付方法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薪酬制定及考核。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
度》,负责起草或者提议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绩效考核管理
办法,并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考核结果
并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
津贴按季度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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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董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外部董事适当的津贴。年度津贴
按季度发放,其差旅津贴凭差旅发生时的有效票据按实报销;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
酬依据公司职务,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
年度经营管理业绩予以考核以后一次性发放;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公司对内部董事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四)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若监事同时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
考核,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五)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是公司的员工,其领取的薪酬为
岗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结
合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年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
评定后,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为 10 万元
/年(税前),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 鉴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人
员薪酬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制度实施。监事薪酬制度的调整由公
司监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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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月薪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在会计年度结束以后,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约定,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
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
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
何一种,则不予发放绩效奖金: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
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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