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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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
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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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内部审计机构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
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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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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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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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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