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
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至少每月与受托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及时了
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最新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
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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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
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二章 委托理财交易操作规则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及
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遵照《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当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方
应该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委托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依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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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及种类范围内进行
投资理财。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应当为
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商业银行、信托、券
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按照权限分别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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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
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
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每季度
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一次审
查,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
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触过程中,须严格
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
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
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业务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
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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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中心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
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
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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