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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运作,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
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
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
监事,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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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应当在下任
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前继续履行其监事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
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新的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
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
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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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
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
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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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会议提案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直接送达、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
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直接送达、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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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和议题及有关资料;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通讯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结果,或者监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确认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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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
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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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同意票的监事应承担
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
出席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
票的监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四) 会议议程或内容;

     (五) 监事发言要点;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每次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安排人员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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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
或决议。

       第二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在本规则中,“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履行监
管职能的证券交易所。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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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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