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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
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
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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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十二)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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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十九)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第(六)、(七)、(十四)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
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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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提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
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的,应当在取得董事长签字同意后,将书面提议
和有关材料转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董事会会议文
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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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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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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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通讯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结果,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
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
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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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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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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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和未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以
中文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
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
意见书面报告董事会办公室。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公所在地保存,保存期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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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进行签字确认,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在本规则中,“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履行监
管职能的证券交易所。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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