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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6-03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5 号)核准,
2019 年 4 月 2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96,5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96,5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241.1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95,258.8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
(天健验〔2019〕69 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绍兴雅泰”)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存放募
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二、本次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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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对部分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进行变更:
    1、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新开立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注销公司原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银
行账号:20000019031500028491366)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将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
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2、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新开立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注销公司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银行账号:39352001040026462)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
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
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新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23 年 5 月 31 日,公
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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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浙江亚太药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052001040018
                                                       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司宁波海曙支行         793

浙江亚太药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94010078801200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分行         010769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保荐
机构安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9052001040018793,截止 2023 年 5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5792.98903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
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
押。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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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季宏宇、柴柯辰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
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安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安信证券义务至公司该账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因其他法定原
因终止持续督导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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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保荐
机构安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4010078801200010769,截止 2023
年 5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5528.81350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
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
押。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
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季宏宇、柴柯辰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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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安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安信证券义务至公司该账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因其他法定原
因终止持续督导时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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