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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2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7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 36
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现场及视频参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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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凌杰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7,103,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3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96,675,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3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2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代表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数为 428,100 股,占公司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0.079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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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80,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646%;反对 4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435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2380%;反对
42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8.76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80,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646%;反对 4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435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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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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