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苏州市唯亭街道九 章路 68 号中锐具美大厦 17 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4,449,77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1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12,792,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9.55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1,625,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2、 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3、 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4、 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5、 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49,4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3%; 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8%;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25,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90%;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8、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9、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10、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11、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关联股东苏州 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1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6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 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44,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9%;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14、 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4,049,4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3%; 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8%;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25,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90%;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2%;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