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 路 767 弄 2 号中锐大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0,586,7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持有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586,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0,58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80,47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77,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75,35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5%; 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09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5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5%;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09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同意 74,48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64%; 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9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8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64%;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96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08%。 2.04 发行数量 同意 75,39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19%;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9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87,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6%。 2.05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 2.06 限售期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2.07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37,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46%。 2.08 上市地点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2.09 滚存利润的安排 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 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4,26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会议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4,269,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5%。 2.1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5、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6、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7、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8、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9、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10、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 2,1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8%。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 2,146,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8%。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2,1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2,145,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6%。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8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0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9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8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0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9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 责 人: 顾功耘 孙 佳 2023 年 7 月 6 日 上 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武汉长春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