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4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9月编制的《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各期非经常性损益表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
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报告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编制的截至2023年9月
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
运作的实际情况。该报告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子公司签订债务清偿相关协议的独立意见
该协议系公司基于交易对方回款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现状所作出的谨慎决
策,有利于加快应收款项回笼,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子
公司签订债务清偿相关协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志昂 朱永新 刘胜军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