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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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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
钟路 767 弄 2 号中锐大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4,691,57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1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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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 192,823,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723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67,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867,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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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4,47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
反对 1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62%;反对 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9%;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4,47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
反对 1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62%;反对 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9%;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0%。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签订债务清偿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4,47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
反对 1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62%;反对 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9%;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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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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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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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顾功耘                                                    王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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