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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3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
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修订后的议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
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
求,改善公司财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3)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保信央地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
上海利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挞”)与宁波彪隋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彪隋”)为衢州保信央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保信央地”)一致行动人,因此上海利挞与宁波彪隋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
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
司与上海利挞、宁波彪隋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
述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上海利挞、宁波彪隋签订前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 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31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论证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翟志胜、崔惠俊、卜功桃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