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3-09-28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亚制程”)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充分调
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
司凝聚力,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激励平台,为公司未来更好的落实战略布
局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增强公司竞争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
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
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
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能力、态度等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提高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
束效果,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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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
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对薪酬委员会
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个人两个层面的考
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 2022 年净利润、营业收入基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A)
或营业收入增长率(B),根据每年对应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
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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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X)。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目标值 触发值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指标
(Am 或 Bm) (An 或 Bn)
第一个解除 净利润增长率 20% 15.00%
2023 年
首次授予的 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 20% 15.00%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 净利润增长率 35% 26.25%
2024 年
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 35% 26.25%
第一个解除 净利润增长率 35% 26.25%
2024 年
预留授予的 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 35% 26.25%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 净利润增长率 50% 37.50%
2025 年
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 50% 37.5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依照下表确定: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m 或 B>Bm X=100%
净利润增长
若 A/Am>B/Bm,则 X=A/Am*100%
率、营业收入 An≤A<Am 或 Bn≤B<Bm
若 A/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