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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9-28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