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5月)2023-05-13
总经理工作细则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
地行使职权,保障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是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按总经理授予的
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
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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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
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上
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和运作;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勇于创新、治企
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六)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所分管或从事的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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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在本
公司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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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
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
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
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总经理
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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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
权。
第十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
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
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
应提交董事会决定该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事项: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6.1.1条除(四)、(五)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且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5%,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0.5%,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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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5%,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0.5%,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0.5%,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0.5%,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由董
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书面授权总经理办
理的其他行为。
上述授权不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
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
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
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室的
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
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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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
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
研究和处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拟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
方案,研究和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和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其
他重要议题的重要平台,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
定期办公会议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办公会
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议事事项:
(一) 本细则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 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议案;
(三) 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
项;
(四)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 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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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秉着“精简、高效”的
原则建立以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相
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
集、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
就某一议事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总经理
提供可供其作出合理判断的基础性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规章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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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与会会议者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
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加会议的与会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与会者可以免除责任。对无故不出席会议或
出席会议在表决时不表明态度/表决时弃权者,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行政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担任记
录员,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
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
行政部保管。
第三十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有关副总经理负责的专题会
议或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副总经理根据
需要可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例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
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
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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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
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
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
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或不符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
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年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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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
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
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
义务,不得参与和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
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拟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总经理工作细则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