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8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
司的信心,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
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进而维
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所用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健,拥有足够资金支付能力,本次回购股份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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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施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有
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常国栋、邱刚、刘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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