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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
需占半数以上,公司董事长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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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
案,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
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和
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薪酬政策、
计划和方案,经董事会审批的董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等事项如需披露,
应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公开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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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可要求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
票。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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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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