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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
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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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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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曾经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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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说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被提
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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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
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八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
和管理工作。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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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
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事规则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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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所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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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
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
培训服务。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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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
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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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
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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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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