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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2023-12-0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1
                                                           (三)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
                                                       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提名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提名方式
2   和程序:                                           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


                                                       2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 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
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三)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任职资格应当以提案方式提       (三)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请股东大会决议;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任职资格应当以提案方式提
    (四)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请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的监事进行表决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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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的监事进行表决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立董事候选人;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4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票选举。                                           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5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3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6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年;                                                  届满;
       (三)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报告。
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第(一)项、
容。                                                  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7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前述第(三)、(四)
    开日截止起算。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除其职务。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
    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4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运作等应按照法律、行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运作等应按照法律、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5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8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公司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6   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形 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之一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及邀


                                                      9
沟通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
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1、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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