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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
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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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
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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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
第(一)至(四)项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至(四)
项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在上市后十个交易日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填报关联人信息,确保关联人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关联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进行更新。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
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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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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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三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
知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
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过程,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当就此事项的公允性以及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长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未满足本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行使职
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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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6.1.6 条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
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6.3.1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
会和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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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
东大会同意;需终止的,董事会可决定,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大
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至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下)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按其标准执行。已按照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
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
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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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制度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公
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
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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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少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
的修改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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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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