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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而泰: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和而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2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 16 层 F 室
                 邮编:116006
     电话:(86-411) 8250-7578
     传真:(86-411) 8250-7579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 16 层 F 室
                                                                                      邮编:11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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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延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1
的全部议案。根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为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并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进行了
修改调整。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为自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
之日起 12 个月。

    2023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
中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

     2023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和而泰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8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发
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
复有效期届满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共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
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
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华晓军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负 责 人:

                                                        张相宾




                                      经办律师:

                                                        冯   艾




                                      经办律师:

                                                        沈   娜




                                      经办律师:

                                                        张相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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