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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7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于红、张灵芝

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

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点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5 名,持有股份 190,566,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7899%。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6,849,9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30%。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86 人,持有股份 20,339,4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 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39,4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98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及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468,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181%;反对 1,438,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51,18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28%;反对 1,438,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468,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181%;反对 1,438,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51,18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28%;反对 1,438,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红



(公章)                            见证律师: 于红

                                             张灵芝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