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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6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省司

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的孙勋涛律 师 及马 瑞菊实 习律 师均 为本所的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 ” ),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

体资格。

       本所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

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

了贵公司于2023年09月25日(星期一,下同)下午14时30分召开的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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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向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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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3年09月07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09月0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 http ://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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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编号:2023-068),决定于2023年09月25日14时 30

分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

(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3年09月25日14时30分于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公司科技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0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09月25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3 年 09月 25日

09:15-15:00。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召

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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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25人,代表股份数额

为 164,372,391 股 , 占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股 份 总 额 的

13.7719%。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3年09月18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

2023年09月18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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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

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191人,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3,419,99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001%。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

证。


       (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33,514,3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80%。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怀川律师事务

所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

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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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01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分别于2023年09月0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

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采

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

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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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

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

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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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票                                      通过
                                         的比重(%)    票      票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188,239,                     9,166   386,4
01                                         95.1704                      是
     的议案                 814                         ,151    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61,78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971%;反对9,166,15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99%;弃权386,4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0%。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为一般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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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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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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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马瑞菊(实习)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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