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9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 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十里街道办事处必康药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1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641,682,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75%。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12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27,425,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14,257,38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7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27,425,38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8%。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5,29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881%; 反对26,36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8%;弃权20,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923%;反对26,365,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347%;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5,262,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827%; 反对26,300,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87%;弃权119,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2 持股份的3.6647%;反对26,300,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981%; 弃权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72%。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15,262,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827%; 反对26,400,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142%;弃权20,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6647%;反对26,400,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624%;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4,850,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84%; 反对26,812,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784%;弃权20,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3,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1623%;反对26,812,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47%;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110,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90%; 反对26,539,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360%;弃权32,4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3,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1104%;反对26,539,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715%; 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1%。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88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233%; 反对26,727,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652%;弃权73,6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2768%;反对26,727,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48%; 弃权7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4%。 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毅、崇祝文见证,并出具了 《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 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