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2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3 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
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2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
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