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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锗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5-31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3-030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本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 425.32 万元,案件二 220.85 万元,案件三 909.60
万元,合计 1,555.77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案
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
为准。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鑫耀
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耀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北京市大
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件一,卷号:(2023)京0115民初6486号;
案件二,卷号:(2023)京0115民初6495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2023
年5月29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件三,案号:(2023)
京0115民初6501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就
与鑫耀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财
产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2023)京0115民初6486号
    (一)诉讼当事人
                                    1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2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123.3218万元(以被告逾
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
年2月23日为123.321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由:
    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鑫耀公司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采购合同》一
份,约定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
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鑫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并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二:(2023)京0115民初6495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4.76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66.0875万元(以被告逾期
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
年2月23日为66.0875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由:
    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鑫耀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签订《采购合同》一
份,约定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
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鑫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并承担相应责任。

                                   2
      案件三:(2023)京0115民初6501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6.11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353.4918万元(以被告逾
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
2023年2月23日为353.491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由:
      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鑫耀公司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购销合同》一
份,约定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
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鑫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鑫耀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经公司向银行查询,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
止目前,鑫耀公司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性质   冻结金额(元)

  1      鑫耀公司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一般户     1,831,671.38

  2      鑫耀公司   广发银行昆明滇池支行         一般户       37,049.86

  3      鑫耀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     一般户      735,053.76

  4      鑫耀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玉溪支行         一般户       3,910.26

  5      鑫耀公司   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一般户       51,021.22

  6      鑫耀公司   中信银行昆明新螺蛳湾支行     基本户       3,000,000

  7      鑫耀公司   中信银行昆明新螺蛳湾支行     贷款户       40,361.81

  8      鑫耀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一般户       8,573.66

 合计      ——                ——                ——     5,707,641.95

      本次鑫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8个,被冻结资金为5,707,641.95元,占公司
                                        3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41%,占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
日未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3.94%,占比较小。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及鑫耀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鑫耀公司账户被冻结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目前鑫耀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财产保全的相关司法文书,公司将尽快核实具体
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关影响。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等法律文书,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32.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02%。
    截至目前,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将积极应诉,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卷号:(2023)京 0115 民初 6486 号]
及《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卷号:(2023)京 0115 民初 6495 号]
及《民事起诉状》;
    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案号:(2023)京 0115 民初 6501 号]
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4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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