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苏神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3-12-11  

         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23-06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1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
                                               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十二个月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
    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系亲属;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2
    人;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他人员。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   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3
    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披露。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5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判断的依据;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项职权应当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七)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项职权应当
    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七)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6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一百三十
    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
对公司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的借款或其他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款;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董事会未作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响;
事项;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 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记入会议记
                                           录。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

                                     5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和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章程》修改完毕后及时办理相

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