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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31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
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应为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过
半数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