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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公司章程(2023年8月)2023-08-31  

晶澳太阳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8 月
                                                     1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           事 ..............................................................................................................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3
第三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原秦
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在秦皇岛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2274F。
     第3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第5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 123 号
                 邮政编码:055550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6,514,564 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一
人有限公司)。
     第11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
     第12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3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4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至上,品质为先,建设全球领先的光伏企业,
开发太阳能,造福全人类。
    第15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单晶硅棒、单晶硅片;
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研制、开发太阳能系列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
关产品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
运营、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厂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6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一)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19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
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2008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上海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净资产数人民币 145,564,200.50 元,折合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所占比例
    1                 胡志军                         25,263,557   21.05%
    2                 朱新生                         25,263,557   21.05%
    3        上海娴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51,724   13.79%
    4        石家庄润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482,759   12.07%
    5                 张明铎                          7,318,739    6.10%



                                          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所占比例
    6               王银柱                         4,639,838    3.87%
    7               王金祥                         3,765,770    3.14%
    8               杨芝宝                         2,363,722    1.97%
    9                陈枫                          2,068,965    1.72%
   10     深圳市加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68,965    1.72%
   11                徐波                          1,722,947    1.44%
   12               白艳辉                         1,476,537    1.23%
   13                张歧                          1,476,537    1.23%
   14               李田农                         1,346,710    1.12%
   15               丛玉敏                         1,241,379    1.03%
   16               黄义成                         1,232,261    1.03%
   17               杨清芬                           951,305    0.79%
   18               张乐亲                           871,701    0.73%
   19               张振文                           869,347    0.72%
   20               袁志杰                           762,321    0.64%
   21                胡翔                            588,870    0.49%
   22               杨振忠                           574,912    0.48%
   23               陈立仁                           492,904    0.41%
   24               胡凤玲                           346,562    0.29%
   25               尹兰喜                           346,562    0.29%
   26                程伟                            235,521    0.20%
   27               覃艳明                           235,521    0.20%
   28               谷水清                           208,168    0.17%
   29               李宏杰                           206,897    0.17%
   30               郭保安                           206,897    0.17%
   31               孙占森                           206,897    0.17%
   32               王淑芝                           103,795    0.09%
   33               杨利彬                           103,795    0.09%
   34               袁大军                            98,581    0.08%
   35                霍威                             82,759    0.07%
   36               赵铁岩                            82,759    0.07%
   37               王向东                            49,290    0.04%
   38               贾学敏                            49,290    0.04%
   39               张文明                            41,379    0.04%
  合计                                           120,000,000    100%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12 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宁
晋县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和自然人发行 952,986,019 股股份,该等股东
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4
                                            认购股份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股)
   1            宁晋县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      801,177,333     以股权出资
   2          宁晋县其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9,329,807     以股权出资
            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3                                            51,640,254    以股权出资
                            伙)
            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4                                            10,330,368    以股权出资
                      (有限合伙)
            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5                                            5,561,626     以股权出资
                      (有限合伙)
          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6                                            4,491,740     以股权出资
                        限合伙)
            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7                                            4,405,336     以股权出资
                      (有限合伙)
   8                      靳军淼                3,176,620     以股权出资
            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9                                            2,872,935     以股权出资
                      (有限合伙)
                      合计                   952,986,019


       第20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56,514,564 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2,356,514,564 股。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23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4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2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29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30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3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32条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
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项。
       第3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34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5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7
       第36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3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9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40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4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8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方式
清偿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其冻结股份进行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及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42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6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45、47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9
使。
       第43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
大交易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44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10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
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条所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
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评估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5条 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11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6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6)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5)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本章程第 44 条的规定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
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
易,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48条    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章程第 44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49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50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2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 123 号或董
事会在会议通知中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13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董事会征集
投票权的表决方式等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53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54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55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56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57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58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59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60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61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60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62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63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5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64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65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66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67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68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6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16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70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71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72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73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74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75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76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77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7
       第78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79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80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81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82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83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84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8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8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86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87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中应当充分
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8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19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七) 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89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90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91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
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
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
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
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
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
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
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92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93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94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95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96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20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97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98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99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100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101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特别提示。
    第102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做出通过选举的决议的当日就任。
    第103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104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21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105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106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107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108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22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109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经实践证明属于正确的董事会审议表决相关议案,如有董事在审议表决过
程中对该等议案表明异议或投弃权票,该等事实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者,
视为该董事不能胜任。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会提议撤换的决定
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110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111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的六个月内仍
然有效。
    第112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113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114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115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116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23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117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118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119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120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121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122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24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123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124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
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125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126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可以在董事
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26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127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128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
       第129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130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和解散方案;
  (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134 条、135 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27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
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31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132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133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134条 本章程第 44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28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所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 43 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135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司的
交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136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137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138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
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9
       第139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140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第141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142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电子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
章程第九章作出专门规定。
       第143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44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145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146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147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148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149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150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30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151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52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
汇报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153条 本章程第 104 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 107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8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154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155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156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57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1
    第158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15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160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161条 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16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163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64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165条 本章程第 104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166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67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168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169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170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171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32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72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173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职工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174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175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176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77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
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
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178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179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33
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180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第181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82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183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184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监事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185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每次会议须过半数监
事参加方能有效,监事会决议通过须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186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进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表
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187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
       第188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34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189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190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19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19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19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194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5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19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196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197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
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根据本条前项
确定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决议形
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
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就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
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
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36
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先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
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
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
况。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利润分配应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7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
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设立董事会基金,用于列支董事、监事津贴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其他费用。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19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199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200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201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38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202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203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204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况。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205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206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20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传真
送达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208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发出或者
传真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209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发出或者传真
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210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电子邮箱显示的邮件发
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
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211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39
       第212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213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214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215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216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1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218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219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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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220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221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0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222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223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22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225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1
    第226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227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228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22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230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231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232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233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234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235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邢台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2
    第236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超过”、“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都不含本数。
    第237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38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239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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