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31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监察委员会”)为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
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2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
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3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