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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我们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在审慎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资料后,
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与 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3 年度公司与 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
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本次调整是基于实际情况作
出的合理调整,所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
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为改善胜伟策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之一,以
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轻其财务利息负担,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尽管胜伟策客观上仍然存在
一定的经营风险,但胜伟策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本次财务资助的整体风
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高启全                    陆宗元                   张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