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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3-05-1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以股东借款方式为控股子公司胜伟策电子
(江苏)有限公司(下称“胜伟策”)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提供财务
资助的时间不超过5年。财务资助的具体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合约为准,胜伟策可根据资金情
况提前还款,公司向胜伟策收取的财务资助利息费用以公司获取同类型贷款加权平均资金成
本为基础,不高于国家相关规定。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由于嵌入式功率芯片封装集成技术(下称“p2Pack”)目前尚处于技术磨合期,胜伟
策近年来经营持续亏损。公司已协同Schweizer Electronic AG.(下称“Schweizer”)采取针对
性措施以改善胜伟策的经营状况,加快p2Pack技术开发与市场推广,但胜伟策的未来经营及业
绩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胜伟策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公司为胜伟策提供的财务资助可
能存在无法收回或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该风险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预计。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鉴于胜伟策已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胜伟策日常经营以及嵌入式功率芯片封装集成
技术(p2Pack)开发与市场推广的实际需要,为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轻其
财务利息负担,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以股东借款方式为胜伟策提供总
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时间不超过5年。财务资助的具体期限以
实际签订的合约为准,胜伟策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还款,公司向胜伟策收取的财务资助利息
费用以公司获取同类型贷款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为基础,不高于国家相关规定。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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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本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胜伟策于2017年12月18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白塔路2268号,注册
资本8,771.6023万欧元,法定代表人:吴传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QQNR6
Y,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印刷电路板及封装电子产品的设计、
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
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

      1、胜伟策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对应注册资本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Schweizer Electronic AG.                  1,755万欧元          1,755万欧元                  20%
  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16.6023万欧元       7,016.6023万欧元                  80%
                      合计                   8,771.6023万欧元       8,771.6023万欧元                100%
      公司直接持有胜伟策80%的股权,通过Schweizer间接持有胜伟策约3.9480%的股权,胜伟
策自2023年5月1日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胜伟策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年4月30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774,312,902.48              656,181,821.87         608,562,173.30
      其中:应收款项总额                38,078,924.19               55,955,513.57          72,252,433.37
 负债总额                              697,279,419.83              743,098,181.62         686,646,742.05
 所有者权益                             77,033,482.65              -86,916,359.75          -78,084,568.75
               项目                   2023年1-4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营业收入                               35,097,378.86              223,661,505.41         219,943,159.92
 营业利润                               -69,308,204.43            -190,170,123.75         -196,047,994.78
 净利润                                 -69,308,204.43             -190,332,111.00        -239,608,068.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106,358.49              74,582,618.48          19,915,087.44

注:上表中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0842号),其余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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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胜伟策的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情况

    2018年12月12日,胜伟策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牵头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贷款人)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联合牵头行)
签订了人民币5.2亿元额度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2019年2月1日,常州市金坛同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省分行(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坛支行(贷款行)签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胜伟策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3月18日胜伟策以其持有的“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8455号”土地抵押给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52,000万
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2030年6月11日。

    4、其他情况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其他途径查询,胜伟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曾向
胜伟策出具财务支持承诺书:自2021年9月30日起12个月内,胜伟策电子可根据自身的现金流
量能力向公司进行还款,公司也不会在此期间内对胜伟策电子申请破产清算。除该事项外,
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未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5、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Schweizer持有胜伟策20%的股权,Schweizer于1849年设立,总部位于德国,住所为
Einsteinstrasse 10,78713 Schramberg Germany,注册资本为966.405386万欧元,主要经营印刷电
路板的生产和销售,在汽车、太阳能、工业以及航空航天等电子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PCB
产品及创新解决方案和服务。Schweizer已在德国斯图加特证券交易所以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简称“SCE”、股票代码“DE 000515623”)。Schweizer为境外公司,本次未
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为胜伟策相应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是为
改善胜伟策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之一,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
轻其财务利息负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由于嵌入式功率芯片封装集成技术(下称“p2Pack”)目前尚处于技术磨合期,胜伟策
近年来经营持续亏损,胜伟策的未来经营及业绩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胜伟策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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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恶化,公司为胜伟策提供的财务资助可能存在无法收回或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该风
险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预计。公司已协同Schweizer采取针对性措施以改善胜伟策
的经营状况:

    1、加快 p2Pack 技术开发与市场推广

    公司将与Schweizer共同努力加快相关技术的开发以及市场推广,提供所需支持以促使
胜伟策具备运用p2Pack以及PCB技术制造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一方面尽快完成应用于48V
轻混系统的样品测试与客户认证,争取在2023年第四季实现量产;另一方面通过和产业链合
作伙伴的深度合作,加快推进应用于800V高压架构的产品技术优化和转移,推动采用p2Pack
技术的产品在纯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等方面的商业化应用。

    2、推动业务整合,充分利用产能

    在p2Pack技术开发与市场推广期间,全面推进胜伟策与沪电股份在汽车应用领域的核心
业务协同整合,充分发挥沪电股份、Schweizer、胜伟策在汽车应用领域厚铜、嵌铜、高
频、HDI等PCB产品的技术能力,优化市场布局,以充分利用现有产能。

    3、实施精益管理,促进降本增效

    通过梳理和明确运营过程中浪费的类型,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各种消耗和管理费用,降
低运营成本;通过对自动化设备、信息化设施、治工具以及辅助设备的针对性投入,强化智
能化管理手段,以智能化的数据分析能力,对生产的流程进行优化重整,提升制程能力和设
备利用率,提升产品品质以及生产和管理效率,并带动成本循环改善。

    4、改善财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

    根据胜伟策日常经营以及p2Pack技术开发与市场推广的实际需要,经公司履行审议批准
程序后,通过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方式,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
轻其财务利息负担。
    公司本次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为改善胜
伟策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之一,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轻其财
务利息负担。公司将实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动态掌握资金用途。公司将
加强对胜伟策的风险管理,密切关注胜伟策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对
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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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为改善胜
伟策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之一,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轻其财
务利息负担,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尽管胜伟策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但胜伟策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
司将实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动态掌握资金用途,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整
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在协同Schweizer采取针对性措施以改善胜伟策的经营状况的
同时,将加强对胜伟策的风险管理,密切关注胜伟策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
风险。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为改善胜
伟策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之一,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轻其财
务利息负担,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尽管胜伟策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但胜伟策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本
次财务资助的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为改善胜伟策
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之一,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轻其财务利
息负担,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尽管胜伟策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但胜伟策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本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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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的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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