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们通过询问、调查
等方式,在审慎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资料后,经全体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
权条件以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二、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
 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三、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少数股权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9 月 9 日召开专门会议,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探寻灵活的合作模式,建立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关系,遵
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林明彦先
生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高启全、陆宗元、张鑫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