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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
         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
         副组长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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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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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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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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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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