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
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
副组长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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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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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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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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