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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制度2023-11-2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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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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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新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十二个月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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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管理办法》第
           十条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由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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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
           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十九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本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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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权利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已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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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
           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对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十九条规定
           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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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
           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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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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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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